汤宇超律师亲办案例
劳动争议
来源:汤宇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8-28
浏览量:835

案 例

裁判要旨

浙江某某公司在吴某某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,任由公司老总杨某某的喜好对吴某某进行任免,以通告的方式安排吴某某在家学习,每天只发54元的生活保障金(未实际发放),拒不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,拒不足额向吴某某发放劳动报酬,其所述的"吴某某匹配度过低”等表述,实质是对吴某某进行人格上的羞辱,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。因此吴某某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。

主要案情

20157月份吴某某入职于浙江某某公司。20167月份开始签订劳动合同。期间吴某某一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,完成了绿化和网宣主管岗位的应尽的职责。吴某某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和所在主管岗位补贴组成。2019131日,浙江某某公司发出了一份《关于公司部分职务调整与处理的通告》,通告称吴某某因匹配度过低,在公司要求自省并提交《自强报告书》,所表现与公司期待严重不相应,因此公司决定免去主管职务,并安排吴某某在家学习三个月的《弟子规》,学习期间公司提供每天54元的生活保障金,再重新竞聘新岗位。申吴某某认为该通知内容违法,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吴某某多次请求撤销决定,公司均置之不理。因此吴某某于2019年5月申请仲裁。

裁判理由

金华市金东区仲裁委员会:

仲裁裁决: 一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;

二、由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某某人民币170000元,该款项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到吴某某银行卡中

三、吴某某放弃其它申请请求,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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